近年香港股市出現越來越多採用「同股不同權」(Dual-Class Shares, DCS)架構的上公司。自港交所於2018年開放「同股不同權」制度後,小米、美團及阿里巴巴等科技企業相繼來港上市,成為推動市場改革的重要力量。
「同股不同權」讓創辦人在集資後仍可維持控制權,被視為鼓勵創新與長遠發展的制度設計。但權力集中亦可能削弱股東監督,增加公司治理風險。對投資者而言,理解這種架構的原理與影響,是參與新經濟企業前不可或缺的一課。
何謂「同股不同權」?
「同股不同權」(Dual-Class Shares,簡稱DCS)指公司發行的股票中,部分股份擁有比其他股份更多的投票權。這種架構打破「一股一票」的傳統安排,在中資的創新或科技企業中較常見。
在「同股不同權制」度下,公司會發行至少兩種股份類別。創辦人及核心管理層通常持有「特權股」,每股可擁有多於一票的投票權;而一般投資者持有的則是普通股,每股只有一票。這樣的設計使創辦人即使持股比例下降,仍能透過特權股維持公司控制權。
舉例而言,若公司A發行100股,創辦人持有10%特權股,每股10票,其餘股東合共持有90%普通股,每股一票。雖然創辦人持股比例只有一成,但在投票上可擁有100票,實際控制公司決策。
這種結構被視為保障創辦人理念與長遠發展方向的機制,尤其適合需要持續研發投入、短期盈利未必明顯的創新企業。然而,它同時改變了傳統股東平等原則,使投資者在決策層面缺乏制衡力量。
港股市場如何走向「同股不同權」?
香港曾長期堅持「一股一票」原則。2013年,阿里巴巴曾計劃來港上市,但因其「同股不同權」架構不符監管要求而被拒,最終轉往美國。該事件促使港交所重新檢視制度。
2018年,港交所修訂《主板上市規則》,正式允許以同股不同權架構上市的公司,為香港市場引入制度性變革。首間以此模式上市的企業為小米,其後美團與阿里巴巴相繼加入,帶動新經濟板塊興起。
港交所對同股不同權的運作設有一定限制,以平衡創辦人控制與投資者保障。如一股一票的股份需佔投票權至少10%;每股特權股最多可擁有10票投票權;特權股股東轉讓股份或過世後,股份將會變回普通股。主要規定包括:
- 資格要求:只限於屬「創新產業」的公司申請。市值須達HK$400億,或如年收入不少於HK$10億,市值下限可降至HK$100億。
- 特權股持有人:只限於公司董事,且需在推動業務發展方面具重大貢獻。
- 股份識別:擁有不同投票權的股份,必須以「W」字標示以資識別。
- 投票權限制:特權股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的十倍,而普通股股東的投票權須不少於公司總投票權的10%。
- 發行限制:公司上市後不得再增發不同投票權股份,亦不得改變投票權比例。
- 日落條款:當特權股股東去世、不再出任董事,或轉讓股份後,該股份即失去特權,恢復為一股一票。
- 重大議案表決:涉及修改公司章程、委任或罷免獨立董事與核數師、變更股份權利、或自願清盤時,須按一股一票原則表決。
在香港以外,現時澳洲、英國、美國、加拿大、芬蘭、法國、德國墨西哥、挪威、南非、南韓、瑞典等國家,均容許同股不同權的股權結構,著名例子企業包括福特汽車、Facebook、Google等。
香港具代表性的同股不同權上市公司例子
- 小米集團(1810)
- 美團(3690)
- 阿里巴巴(9988)
- 京東(9618)
- 百度(9888)
- 快手(1024)
- 嗶哩嗶哩(9626)
同股不同權好處:有利自主創新
同股不同權架構有利企業自主及創新:創辦人上市集資後,憑着一股多票,可維持對公司控制及領導地位,有利創新產業的公司,以獨立自主及創新的方針運作,避免因受投資者影響而大幅改變營運模式,也減少被惡意收購的機會。在政治層面,同股不同權能防止關係國家安全的企業落入外國投資者手中。
近年小米、阿里巴巴等具增長潛力的科技企業,都屬意同股不同權模式,港交所由拒絕改為接納這類上市方式,可為小股民帶來更多投資機遇。港交所在報告中指,在MSCI股票指數成份股中,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創新產業公司,長期股價回報跑贏其他相同地區及環球指數成份股,又稱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,未見「一致實證」顯示同股不同權的負面影響。
同股不同權優點
- 保障控制權:創辦人可在持股被稀釋後仍維持公司主導權,確保企業願景與策略方向的一致性。
- 穩定決策結構:管理層能專注長期發展,不必因市場短期波動或投資者壓力而頻繁調整策略。
- 促進創新投資:制度鼓勵科技與研發型公司持續投入資源,即使短期未能盈利,也能維持經營自主。
- 防止惡意收購:高投票權股份能防範外部資本勢力奪取控制權,減少被敵意收購的風險。
- 吸引新經濟企業來港:政策開放後,吸引阿里巴巴、美團、小米等大型企業回港上市,提升市場活力與國際競爭力。
同股不同權壞處:權力過度集中
當然,同股不同權的弊處也十分明顯。由於股東投票權不平等,手握特權股的管理層地位穩如泰山,在決策上甚至可獨行獨斷,毋須向股東問責。於是,管理層的不受制衡決策能力主導了公司發展,若他們英明能幹,自然有利公司發展,相反若他們缺乏推動公司發展的動力及能力,或過份偏重私利,就可能會作出不利小股東的決策,投資者務必留意箇中風險。
同股不同權缺點
- 權力過度集中:核心管理層握有多重投票權,若缺乏外部制衡,容易出現決策偏頗或利益衝突。
- 小股東權益受限:普通股股東投票權有限,即使持有大量股份,也難以影響公司決策。
- 治理透明度挑戰:決策權集中使公司治理更依賴內部自律,若監督機制不足,可能削弱資訊披露與問責。
- 市場信心影響:投資者或擔心管理層缺乏約束,導致估值折讓或市場波動加劇。
- 制度依賴監管落實:雖設有獨立董事與日落條款等要求,但實際監管成效仍有待觀察。
投資者應如何看待「同股不同權」?
同股不同權制度在全球市場並非新鮮事。美國大型科技企業如Alphabet與Meta均採用類似架構,以確保創辦人能長期推動公司願景。哈佛法學院企業治理論壇的文章指出,若創辦人具備清晰戰略與執行力,雙權結構能抵抗短期股價壓力,反而有助公司在早期階段穩步發展。
然而,制度的潛在風險同樣明顯。美國機構投資者聯盟(CII)批評此架構削弱股東監督,主張所有雙權公司應設「日落條款」,在上市7年後恢復一股一票,以防權力永久集中。部分學者亦警告,若治理失衡或資訊披露不足,創辦人可能將企業資源導向個人利益,損害小股東權益。
對香港投資者而言,重點不在於支持或反對制度,而是理解其運作與風險。投資前應審視公司治理質素、特權股條款及日落安排,評估創辦人與企業目標是否一致。只有在充分掌握資訊與理性分析下,投資者才能在這類新經濟企業中作出審慎決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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