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政府已落實在2025年5月1日起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。生效後,僱主裁員時將不可再使用強積金僱主供款,抵銷打工仔應得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,除去這多年來不利打工仔的機制。積金局認為這有助加強強積金的退休保障功能,並計劃於積金易平台設專項戶口處理相關工作。
本文介紹強積金對沖機制運作方式,以及取消後對打工仔的權益有甚麼影響。
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對沖
在解釋何謂取消強積金對沖時,我們首先要知道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。
僱員工作滿指定受僱年期,並於離時符合特定條件,就可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但僱員在同一時間,只可領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。
遣散費 | 長期服務金 | |
---|---|---|
受僱期 | 連續受僱不少於24個月 | 連續受僱不少於5年 |
終止僱傭合約須符合的條件 | –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– 僱傭合約約滿後,因裁員而沒有續約 –僱員遭停工 | – 僱員遭解僱(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除外) – 僱傭合約約滿後,因裁員而沒有續約 –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– 僱員因健康理由辭職 – 65歲或以上僱員因年老辭職 |
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
受僱方式 | 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計算 |
月薪 | (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/3)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|
日薪或件薪 | 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18天工資(由僱員選擇)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|
強積金對沖是甚麼?
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規定,除獲豁免人士外,所有18至64歲的員工,只要受僱期不少於60日,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。僱員及僱主每月須作強制性供款,金額為僱員薪金的5%,上限是每月HK$1,500。
而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員在特定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,可獲得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。所謂強積金對沖,就是容許企業使用僱主部份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,抵銷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。
強積金對沖過去一直為人咎病,全因這是向僱主利益傾斜的制度,使僱主減少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支出,至於被解僱僱員,由於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由原本部份由強積金支付,可獲得的賠償額變相減少。
強積金對沖例子
例子1:如僱傭合約終止時,僱主強積金供款多過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金額,僱員不需要額外支付任何金額,而對沖後剩餘的金額,將保留在僱員的強積金戶口內。
金額 | |
僱員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供款 | HK$50,000 |
減:僱員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(抵銷金額) | HK$30,000 |
僱員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供款餘額 | HK$20,000 |
僱員須支付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 | HK$0 |
例子2:如僱傭合約終止時,僱主強積金供款少過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金額,僱主要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金額。
金額 | |
僱員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供款 | HK$20,000 |
減:僱員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(抵銷金額) | HK$30,000 |
僱員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供款餘額 | HK$0 |
僱員須支付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 | HK$10,000 |
2025年5月1日取消強積金對沖
在2021年施政報告中,政府表示將推動立法取消強積金對沖,其後立法會在2022年6月三讀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的條例草案。行政長官李家超在2023年4月28日表示,該安排將會在2025年5月1日實施。
在過渡期內,政府將斥資HK$332億,向商界提供25年資助,代僱主承擔部分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支出。
根據政府最新提出的方案下,在取消強積金對沖頭25年內,僱主在裁員時要支付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將循序漸進地增加,由頭3年的50%,逐步增加至第20至25年的95%,此後才由僱主負擔全部支出。
另外,在取消強積金對沖頭9年內,只要僱主每年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不超過HK$50萬,每宗裁員個案就會設「封頂位」,例如在取消對沖後第1至3年,僱員只需為每位被裁員工,支付不多於HK$3,000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。至第9年,「封頂位」增至HK$50,000。
取消對沖後的年份 | 僱主每年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總支出額少於HK$50萬,他須就每宗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支付的金額 |
第1至3年 | 50%,上限HK$3,000 |
第4年 | 55%,上限HK$25,000 |
第5年 | 60%,上限HK$25,000 |
第6年 | 65%,上限HK$25,000 |
第7年 | 70%,上限HK$50,000 |
第8年 | 75%,上限HK$50,000 |
第9年 | 80%,上限HK$50,000 |
第10年 | 80% |
第11年 | 80% |
第12年 | 85% |
第13年 | 85% |
第14至19年 | 90% |
第20至25年 | 95% |
第26年及以後 | 100% |
取消強積金對沖例子
舉例說,僱主A在取消對沖強積金實行首3年內,裁減一名合資格領取HK$30,000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的員工。只要僱主每年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不超過HK$50萬,他只需向員工支付HK$3,000,其餘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由政府補貼。
現有對沖機制 | 新取消對沖建議 (首3年) | |
僱員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供款 | HK$50,000 | HK$50,000 |
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 | 從強積金僱主供款支HK$30,000 | HK$30,000 |
支付方 | 從強積金僱主供款支HK$30,000,僱主毋須承擔額外支出 | 僱主只須支付HK$3,000,其餘HK$27,000由政府補貼 |
僱員強積金戶口內的僱主供款餘額 | HK$20,000 | HK$50,000 |
取消強積金對沖不設追溯期
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不設追溯期,換言之如員工在2025年5月1日前入職,即使在轉制日後離職,僱主仍可按比例用強積金對沖支付長服金/遣散費在轉制前的部分;至於轉制後的部分,則不可以用強積金對沖。
另外,如僱員的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之總額,超出了HK$390,000上限,超出的部分須從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扣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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