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打工仔一般須於每年1月及4月,繳交第一期及第二期的薪俸稅,若在沒有經稅務局批准的情況下逾期交稅,稅務局會採取行動追討,納稅人很可能會被罰款;如若涉及以虛報免稅額等形式蓄意逃稅,則可被判監。本文講解逾期交稅及逃稅的分別,以及納稅人在有關情況下面臨的後果。
稅務局追討拖欠稅款行動
一般而言,打工仔如錯過交稅期限,並不會被視為「逃稅」,也不會馬上招致刑責。當局追稅行動及罰款可包括:
徵收罰款
如打工仔在第一期交稅期限過後,仍未繳清全數稅款,第二期稅款會被視為馬上到期,而第一、二期的所有欠稅都會被加收5%附加費。6 個月後,如仍有未清繳的稅款及附加費,納稅人將被再加收 10%罰款。
要求僱主等第三者代交
如納稅人被罰款後,仍堅拒交稅,稅局可向他的僱主追討,僱主最多可扣減工資期內一半薪金用作交稅。
其他可被稅務局要求「代交稅」的第三者,亦包括欠稅人的銀行、租客、債務人、顧客等。換句話說,稅務局是可以將「應屬於你而你又未收到的錢」,徵用作繳交你所欠的稅款。
民事起訴及禁止離境
如欠稅人經過一段長時間,仍未繳清稅款,稅務局可經區域法庭以民事起訴追稅,屆時欠稅人除了要清繳稅款,還要支付法院費用、定額訟費及利息。
稅務局甚至可進一步申請扣押欠稅人財產,甚至申請將其破產/清盤,或禁止他離開香港。
漏報及逃稅的法律後果
一般打工仔未必熟悉稅務,因無心之失漏報稅款時有發生,由於這類個案數量多、金額少,稅務局慣常處理方法是以罰款代替起訴,除非納稅人屢次違例,或個案犯錯程度嚴重,否則稅務局很少馬上作檢控。
一般漏報個案罰則
對於納稅人申報入息、免稅額或扣除額時出現無心之失或不確陳述,稅務局指引所列的罰款如下:
- 第一次違例:少徵稅款的10%
- 5年內第二次違例:少徵稅款的20%
- 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:少徵稅款的35%
當然,上述罰款百分比僅作參考,實際罰款可能視乎個案嚴重程度而調整,對於公然違例的個案,如申請已去世父母的供養父母免稅額,罰則當然更重,當局目前會收取相等於少徵稅款100%的罰款。
蓄意意圖逃稅罰則
至於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,可被稅務局檢控,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罰款HK$50,000,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,以及監禁3年。
而被視為逃稅的行為,可包括蓄意在報稅表漏報應申報款項、報稅表作任何虛假陳述或記項、以虛假陳述申索扣除或免稅額、在不屬實的陳述或報稅表簽署、以虛假答覆回覆稅務局、擬備或備存任何虛假的帳簿或紀錄,或以任何欺騙等手法逃稅。
近日有報道指,一對夫婦被揭申請稅務扣除時,虛報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,被裁定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,而稅務局網站亦有列出因逃避而被檢控的案例,可見逃稅被揭個案並不罕見,打工仔切勿心存僥幸。
打工仔因逃稅被檢控例子
控罪性質 | 判決 |
僱員在報稅表內,作出不正確的陳述,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,觸犯《稅務條例》第 80(2)(b)條。 | 裁判官於 2018 年 2月 7 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,判處罰款3,000元,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税款三倍的罰款。 |
僱員就申索「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」,作出虛假的陳述,觸犯《稅務條例》第 82 條第(1)(c)款;另就稅務局按照《稅務條例》的規定而提出索取被告母親住所資料的要求時,給予虛假的書面答覆,觸犯《稅務條例》第82條第(1)(e)款。 | 裁判官於 2019 年5 月 14 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。被告於2019年6月4日被判執行180小時社會服務令。 |
僱員簽署虛假報稅表,虛報申索「供養父母免稅額」及「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」,觸犯《稅務條例》第 82 條第(1)(d)款。 | 裁判官於 2021 年7月7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。判處被告即時入獄一個月及兩星期。 |
一對夫婦簽署虛假報稅表,虛報申索扣除「個人進修開支」及「認可慈善捐款」,觸犯《稅務條例》第 82 條第(1)(d)款。 | 裁判官於2021年11月 22 日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。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3日待取得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後判刑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