扑鎚買樓後,買賣雙方首份簽署的文件,通常是由地產代理提供的「臨時買賣合約」,簡稱臨約。別以為合約是「臨時」就不重要,臨約列明物業狀況、付款方法、違約處理方法,以至地產代理佣金等項目,是買賣雙方簽訂正式合約的依據,也是買家向銀行申請按揭所需文件。
臨時買賣合約沒有規定格式,但一般包括以下事項︰
1.買賣雙方個人資料
臨約上須填寫買賣雙方姓名、聯絡地址、電話、身份證號碼等,如其中一方是公司,則以公司註冊資料代替。簽臨約前,地產代理或買家應已完成查冊,確保賣方是真實業主。
2.物業狀況詳細描述
臨約須列明交易物業的詳細地址,是否包括車位、露台、天台,是否曾改動間隔或有僭建物,以至隨屋出售的傢俬、電器等。合約通常列明物業是以「現況出售」,也可加入賣方於指定日期前須還原間隔等條款。
3.成交價、付款及交易詳情
臨約須清楚記錄樓價、細訂、大訂及樓價餘額的金額及付款限期、簽署正式買賣合約的限期,以及物業以交吉還是連租約易手、雙方代表律師資料等。除非另有協議,否則一般還會訂明物將在不受產權負擔下轉讓,以及由買方支付從價印花稅等條款。
4.違約解決方式
臨約上一般會列明買賣雙方違約的賠償方案,賠款通常等同已支付的訂金金額,雙方經紀佣金也由撻訂一方負責。
5.地產代理佣金
臨約會注明買賣雙方各自向地產代理支付的金額。佣金公價是樓價1%,但買賣方可跟經紀另議,雙方的佣金金額未必一樣,也不一定跟睇樓紙所訂的一樣,經紀減佣以促成交易的情況十分普遍。在少數情況下,買賣雙方由不同地產經紀代表,這時臨約會說明各自的經紀收取佣金。
6.其他特別條款
買賣雙方可加入協議好的條款。如臨約已可協議單位是「必買必賣」;買家為保障自己,可要求註明單位沒有已知漏水、修葺令,甚至聲明單位非兇宅(惟法律沒有兇宅明確定義,這則屬後話)。如果買入較舊物業,銀行審批按揭時可能要求驗樓,買方可要求賣方在完成交易前須配合買方的驗樓請求等。
7.買賣雙方及經紀簽署
臨約最後部分,是買賣雙方及地產代理的簽署。買樓過程中須簽署多份文件,記得保持格式一致,確保由物業買賣以至申請按揭流程暢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