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作為一項法律程序,是指當債務人(俗稱債仔)無力還債時,透過法律程序確保資產公平並有序地攤分給債權人(債主)。破產可由欠債人或債務人呈請,經法院頒破產令後生效,然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合資格人士將成為債務人的破產案受託人,處理分配資產事宜。
破產理論上,可使債務人卸下沉重財政負擔,但並不等同借款人可馬上撇除責任;即使破產令在4年後解除,亦會對借款人的個人理財及信貸記錄造成長遠影響。因此,債仔們即使感到沉重還款壓力,亦絕不可輕率決定破產,應只在對債務無可奈何時,才走上破產路。
近10年破產令數目
近據破產管理署記錄,2011至2020年由的破產令及接管令總數如下:
年份 | 破產令 / 接管令總數 |
2022 (截至11月) | 4,871 |
2021 | 7,105 |
2020 | 6,685 |
2019 | 7762 |
2018 | 7146 |
2017 | 7627 |
2016 | 8919 |
2015 | 9750 |
2014 | 9674 |
2013 | 9371 |
2012 | 8178 |
2011 | 7981 |
申請破產程序
破產是資不抵債的極端後果,要完成這項法律程序,債務人要支付費用並完成指定手續。
-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「債務人破產呈請書」及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」,並繳交8,650元,以支付破產程序相關支出
- 於破產管理署就上述兩文件的內容,完成見證及宣誓手續
- 前往高等法院繳付1,045 元法庭費用、提交上述兩份文件並確認聆訊日期,然後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文件副本
- 債務人須在指定日期和時間出席聆訊,直至法庭頒破產令
破產以外的選擇
當債務人無力還款時,除了申請破產,亦可選擇以「個人自願安排」形式,向法庭及債權人作還款建議,如獲批准,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法律約束力,此舉可避受承受破產帶來的種種限制。另外,坊間有金融機構推出結餘轉戶貸款、稅貸或其他低息貸款,有慎重考慮還款能力、每月還款額及利息支出等因素後,亦可有助減輕負擔。
破產後果及常見問題
破產是債築高台、資不抵債下的最壞結果,但破產後並非等同可一勞永逸地撇債,在破產令有效期內,債務人仍要承擔一定責任。以下是部分須知事項:
法院頒布破產令後,債務人在世界各地的財產,包括物業、金器、資金等,將歸屬破產案受託人,由受託人安排變賣後,償還給債權人。至於工作收入,則由受託人考慮破產人實際需要後,分配作生活需要及抵債。
破產令生效期內,破產人士的生活將受限制,一般包括不可申請私人貸款、不可購買高價商品(如物業及汽車)、不可擔任公司董事等。除非有充分理由,否則破產人士不可搭的士。受託人亦通常都不容許破產人士為已購買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。
破產人士或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及於特定工種,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商等;銀行界工作者須根據《銀行業條例》通知僱主。
受託人會對破產個案作調查,一經發現有人以欺詐方法轉移財產,即可被檢控,受託人亦有權追討。
破產人士獲解除破產後,可獲免除可證債項,但不包括以欺詐或違法招致的債項、罰款、賠償等。
破產會永久留在公眾記錄,環聯(TU)信貸資料庫亦會保留相關記錄8年。而破產人士的欠債記錄,要等到破產令完結及環聯收到破產人士通知後,才會在破產解除日計起5年後消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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